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业经2014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2014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4年10月22日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我校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事务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障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繁荣;学术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职能属性分设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学科领域下设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教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托,对受托的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评议、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评议委员会和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具有对相关专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的学科领域设置经济学分委员会、管理学分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艺术学与教育学分委员会等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托,对受托的学术事项提出建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召集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或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宜,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其基本职责:
(一)决定是否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
(三)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四)主任会议认为应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和招生的标准;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八)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宜;
(九)决定对专门委员会已审议事项是否进行复议;
(十)审议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十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科建设规划等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跨学科协同创新建设方案;
3.审议学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审议校级重点学科,择优推荐省级重点学科;
5.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6.审议和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人选;
7.起草并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工作规程;
8.审议需要评价学科建设水平的其他事项。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重要事项;
2.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
3.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
4.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5.审议校级教学项目,对外推荐教学项目;
6.审议和评定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7.审议教学异常,认定教学事故;
8.需要审议的其他教学事项;
9.起草并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学术评议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校内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和评定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对外推荐申报高层次科研平台;
4.审议和评定自主设立各类科研项目等,对外推荐申报科研项目;
5.审议和评定学校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6.起草并审议学术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
7.审议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建设;
2.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3.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对行为人给予学术处分,涉及党纪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4.起草并审议学风建设委员会工作规程;
5.审议其他学风建设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经济学分委员会的职责
接受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托,对受托的经济学科领域的学术事务提出建议。
(二)管理学分委员会的职责
接受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托,对受托的管理学科领域的学术事务提出建议。
(三)法学分委员会的职责
接受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托,对受托的法学学科领域的学术事务提出建议。
(四)文学、艺术学与教育学分委员会的职责
接受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托,对受托的文学、艺术学或教育学学科领域的学术事务提出建议。
(五)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的职责
接受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托,对受托的理学、工学学科领域的学术事务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专职秘书组成,其基本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起草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六)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章 组成规则与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不同学科具有较强学术影响力和学风端正的正高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1人、不多于39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中45周岁以下委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5;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应根据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学科门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评议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13-15人,学科建设委员会和学风建设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7-9人。各学术分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7-11人。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分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一般由非委员资格的校外专家、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教职工和学生组成。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特邀委员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其发特邀委员证书,并予以公布。根据具体讨论事项,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特邀委员列席全体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特邀委员的意见或建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特邀委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秉持公正的学术态度,为人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有独立的学术判断能力、较高的学术地位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与组织协调能力;
(五)被聘任正高职称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不满45周岁的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被聘任正高职称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不满45周岁的原则上不得低于2年);
(六)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七)应为在编在岗人员,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其他职务委员外,必须能够任满一届。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遴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投票选举过程中,当候选人得票数相同而职称等级不同时,高一等级正高职称人员优先当选;当候选人得票数相同、职称等级相同而职称聘任时间不同时,聘任时间长的正高职称人员优先当选。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遴选程序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
1.成立。按照学科归属由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或10个以上同一学科门类教授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由科研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教务处及研究生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进行资格审查后,公示推荐人选名单;教授大会(实到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人员的2/3)按照一定的学科结构比例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主任委员及其他职务委员由教授大会进行等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2.换届。按照学科归属由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或10个以上同一学科门类教授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公示推荐人选名单;教授大会(实到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人员的2/3)按照一定的学科结构比例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主任委员及其他职务委员由教授大会进行等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3.增补。可由相关学院(科研机构、教学部)民主推荐,或10个以上同一学科门类教授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公示推荐人选名单;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
4.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从当选委员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专门委员会
1.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当选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
2.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当选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
3.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为学科建设委员会职务委员,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为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委员,科研处处长为学术评审委员会职务委员。职务委员同时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专门委员会秘书长。
4.同一委员最多兼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兼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不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
(三)学术分委员会
1.由学院(科研机构、教学部)民主推荐,或10个以上同学科门类教授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公示推荐人选名单;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
2.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当选的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一学年内累计到会次数低于应到会次数2/3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可借助现代通讯等方式审议相关必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空缺时,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超过1/2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至少2/3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当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投票方式不能作出决定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校长办公会议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配备专职秘书。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由学术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实施。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由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负责,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粤商院〔2011〕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程,报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程,报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