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者:张皓发布时间:2018-06-10浏览次数:328

广东财经大学文
粤财大〔20181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业经201712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41022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务的职能属性分设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事务的学科领域下设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具有对相关专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委托各分委员会和教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就有关学术事务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处理学术事务。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基本职责:

(一)决定是否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

(三)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四)主任会议认为应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收集议题及相关材料,经研判后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召开主任会议的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会议后,由秘书处落实会议筹备工作,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事先将相关材料报送参会人员。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获准后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及时报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并存档。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由秘书处征求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意见代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基本职责是处理《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学术事务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来源及提交程序:

(一)议题可由校长、各专门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共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二)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提交的议题,应经相应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议题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三)议题提交单位或联合提交议题牵头人向秘书处提交议题时应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议题申请表》(附表1)并附议题说明及相关材料。

(四)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不属于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范围的事项,材料退回提交单位或牵头人;属于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范围的事项但材料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的,退回材料提交单位或牵头人修改完善后再报。秘书处将通过形式审查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的议题列为正式议题。申请议题被列为正式议题后,秘书处第一时间函告议题提交单位或牵头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后,秘书处负责报会和会议的筹备工作。秘书处应至少于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正式议题的相关材料报送全体委员(含特邀委员,涉密材料除外)。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参会与列席人员: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特邀委员。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一般由非委员资格的校外专家、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教职工和学生组成。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特邀委员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特邀委员,由秘书处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其颁发特邀委员证书,并予以公布。根据具体讨论事项,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特邀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取特邀委员的意见或建议。特邀委员没有投票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特邀委员资格自行取消。

(三)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由秘书处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空缺时,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四)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超过1/2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至少2/3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议题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事先确定。

(五)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采取何种投票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事先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当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投票方式不能作出决定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六)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会议召集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七)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秘书处实名书面提出,必要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秘书处初步研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征求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如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八)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借助现代通讯等方式审议相关事项。由秘书处将审议说明和要求、议题材料等发至委员本人,委员按要求完成审议后,将审议意见发至秘书处,秘书处汇总意见后编制审议情况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及时将纪要发至所有委员并存档。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及时报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相关单位并存档。


第四章  工作请示和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由各委员会秘书长所在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申请审批表》(附表2),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由秘书处函告各委员会秘书长所在单位,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在其召开全体会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会议全套材料复印件(含议题、参会委员签到表、议题材料和会议纪要各1份)报送秘书处存档,秘书处及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报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31日前,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向秘书处提交其当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其运行和履职的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在此基础上,秘书处编制学术委员会当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校长办公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委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学术委员会可委托分委员会或教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就有关学术事务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委托处理学术事项,应由秘书处向受托组织出具《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委托委员会处理学术事项书》(附表3),受托组织完成委托学术事务后,将《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委托委员会处理学术事项书》报送秘书处,秘书处及时向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委托学术事务处理情况。


第六章  履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他相关学术事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应在会前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事由。如委员任期内一学年累计2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一学年内累计到会次数低于应到会次数2/3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提交会议审议的资料;

(二)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三)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四)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但尚未作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事项;

(五)其他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出国、访学等原因,一个月及以上时间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与相关活动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秘书处。

第三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和咨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资料,由秘书处统一受理,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制定各自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议题申请表

议题来源部门


申请日期


议题是否加急


议题标题


申请理由: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______________

联名提交议题委员签字(排名第一者为牵头委员)


附材料清单: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意见:


秘书长签字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附表2

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申请审批表

会议时间

参会人员


议题说明:














______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意见:



秘书长签字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附表3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

委托委员会处理学术事项书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说明及要求(相关材料清单)













秘书长签字______________

被委托方处理学术事项的方式和建议(可另附):










 __________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______________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