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战略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高等教育现代化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大湾区一流财经大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是学校适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而设立,是密切联系社会、争取各方支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第三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由熟悉高等教育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杰出校友等人员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一)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战略咨询委员会全面工作,人选由学校推举确定;
(二)设副主任委员2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人选由学校推举确定;
(三)设委员若干名,负责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四)设秘书长1名,负责委员的召集和沟通,人选由学校推举确定,原则上由学校现任校领导担任。
战略咨询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战略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文书处理、档案整理等工作,以及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涉及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各类行政事务。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委员由学校推荐和聘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在高等教育及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或具备同等能力水平;
(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四)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
(五)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为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布局、重大改革举措等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围绕大湾区一流财经大学建设,对学校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支持;
(三)为学校面向国家和社会争取重大资源和创新要素提供咨询和支持;
(四)受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一)对学校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知悉权;
(二)自由发表意见建议,独立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三)对战略咨询委员会工作和学校战略发展的监督权。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守公正廉洁和职业道德,依照本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二)出席战略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参加战略咨询委员会调研、论证、评估、咨询等各项活动;
(三)遵守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披露学校未对外公开的信息;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不得以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对外发表意见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九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安排,通过座谈、论证、调研等多种途径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战略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履职的主要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负责。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指定的委员负责。
第十一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应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在充分沟通讨论、尊重个人意见、集体共同决议的基础上,以战略咨询委员会名义形成书面意见、建议、报告。
战略咨询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报告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整理报送学校。
第十二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的运转经费、劳务酬金、人员及场地等资源条件由学校统筹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为战略咨询委员会了解学校状况和参与学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战略咨询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战略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